案例探讨]请教一个行政处罚法的问题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9/28 17:46:20
某公司A于2003年向其一股东B提供贷款,至今未还,现工商局以“变相抽逃出资”为由拟对该股东罚款。
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,不再给予行政处罚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前款规定的期限,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;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,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。
请问,本案中的变相抽逃行为是否属于“连续或继续状态”,如何理解“连续”与“继续”?

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”连续”是指多次重复实施某个行为,”继续”是指实施某个行为的状态一直在持续之中,你所指的案例中,行为人抽逃出资,致使A公司实际注册资本未按标准运行,应属于继续状态,工商局的处罚未过时效.

同意 playboy22240 - 魔法学徒 一级 的回答